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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交所是什么机构(票交所的业务模式)

票交所的成立标志我国票据市场进入了规范统一、透明高效的电子交易时代,以往“一票多卖”、恶意挂失、风险票、违规资金划拨等“潜规则”将难以为继。而原有央行的ECDS系统将继续使用,不受票交所设立的影响。ECDS上的所有信息都会通过系统同步传送至票交所。

“票交所”的参与主体

目前,票交所的参与主体包括:

1、金融机构法人

系指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农村信用社、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银行仍然将会是票交所的主要交易主体,非银金融机构的参与主要是为票据资产证券化做好准备。

2、非金融机构法人

主要指金融机构等作为资产管理人,设立的各类投资产品: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资管计划、银行理财、信托产品、保险产品、住房公积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养老基金。根据票据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产品参与交易时应当以产品名义单独开立票据托管账户。

“票交所”的业务模式

1、转贴现

卖出方将未到期的已贴现票据向买入方转让。

2、质押式回购

正回购方在将票据出质给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票据。

3、买断式回购

正回购方将票据卖给逆回购方的同时,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票据。

无论纸质还是电子票据,所有票据交易无需提供转贴现凭证、贴现凭证复印件、查询查复书及票面复印件等纸质资料。

就票据交易到期后的偿付顺序,规则如下:

1、未经承兑人付款确认和保证增信

若承兑人未付款,应当由贴现人先行偿付。该票据在交易后又经承兑人付款确认的,应当由承兑人付款;若承兑人未付款,应当由贴现人先行偿付。

2、经承兑人付款确认且未保证增信

应当由承兑人付款;若承兑人未付款,应当由贴现人先行偿付。

3、保证增信后且未经承兑人付款确认

若承兑人未付款,应当由保证增信行先行偿付;保证增信行未偿付的,应当由贴现人先行偿付。

4、保证增信后且经承兑人付款确认

应当通过票交所应当由承兑人付款;若承兑人未付款,应当由保证增信行先行偿付;保证增信行未偿付的,应当由贴现人先行偿付。

“票交所”的服务

票交所提供的服务包括:组织票据交易、票据登记托管、票据交易的清算结算以及票据信息服务,其以独立的第三方形式实现对票据市场参与标准、交易规则、风险流程、资金清算等的管理、规范和引导。

亮点包括:

1、票据登记

纸质票据贴现前,办理承兑、质押、保证等业务,应当不晚于业务办理的次一工作日在票交所完成相关信息登记工作;办理贴现业务时应当通过票交所查询票据承兑信息,贴现申请人无需提供合同、发票等资料。

2、票据托管

一个市场参与者只能开立一个托管账户,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参与者应当以法人名义开立票据托管账户,非法人市场参与者应当以产品名义单独开立票据托管账户。

3、票据清算

票据清算方式分为票款对付和纯票对付。票款对付指结算双方同步办理票据过户和资金支付,纯票对付指双方的票据过户与资金支付相互独立。票款对付为原则,同一法人分支机构间的票据交易可以采用纯票过户。

4、票据清算账户

已在大额支付系统开立清算账户的市场参与者,通过其在大额支付系统的清算账户办理票款对付的资金结算,未在大额支付系统开立清算账户的市场参与者,应当委托票交所代理票款对付的资金结算。

“票交所”成立对金融行业的意义

总体来说,票交所的上线加快了全国统一票据交易平台的建成,促使票据市场更加规范有序。一方面,整个二级市场都通过票交所进行场内交易,这样信息更透明、利差收窄,对于票据中介利用“期限错配”套出资金的做法得到有效遏制。另一方面,票交所上线后市场存在的一些非标准交易将难以延续,譬如同业代理贴现、回购、回顾嵌套等业务。不过,虽然票交所对于票据风险已经严防死守,但存量风险和电票系统风险依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