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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无罪推定和有罪推定是怎样决定“生死”的

在1997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中国不采用无罪推定或有罪推定原则,而采取“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1996年3月,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虽然该规定中没有出现“推定”或“假定”无罪的规范性表述,但却含有无罪推定的精神。

有罪推定原则:

大陆和台湾等,虽然名义上也是执行无罪推定原则,但实际执行起来,也有一定的区别。抓了被告就设定被告有罪,然后被告自己想办法证明自己无罪。法律上偏向于“不能放过一个坏人”。96年前,就有人被冤枉过,要是你不能证明自己无罪,那你就是有罪。当时的警察为了破案率,导致了很多的冤假错案。

比如,有个人被“jian杀”,警察找到一个认为有可能的是凶手的人,要是这个人不能提供自己不在场的证明,那他可能真的被判定为有罪。

还有现在的某些情况下,要求居民需要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就是典型的有罪推定。首先就是将你定义为一个有罪的人了,才要求你去证明自己没犯罪,自己去证明自己没犯过罪。

无罪推定原则:

香港法律鼎承英法体系,香港是只要被告不认罪,就设定被告无罪,然后由检察官想办法证明被告有罪。疑罪从无,没有证据证明其有罪,那就算每个人都知道杀了人,那就认定是无罪的,在没有审判前,只能是疑犯,不能成为罪犯。

世界许多国家都在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及刑事诉讼法典中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在这样的法律最大限度地保证人权,不会冤枉任何一个好人。

不好的地方就是,坏人没有证据依然能逍遥法外,警察对这样的人无可奈何,甚至还要警方去保护这个坏人。在很多香港电影电视里有这样的情节,刘德华的电影《风暴》,后面就以暴制暴、伪造罪证。好警察面对悍匪,奈何没有证据,法律制裁不了他,于是自己化作“正义的化身”,以不正当手段去惩罚。


无论是有罪推定还是无罪推定,都有自己的优缺点。只能平衡于二者之间,才能既不会冤枉一个好人、也不会放过一个坏人。因此,香港法庭上就出现了陪审团

香港的陪审团制度:香港法律体制中最重要的特点之一,被告人会在法庭内由社会其他人士来审判。

陪审员是香港居民,一般是7-9人,退庭商议出一个审判结果,是有罪还是无罪。

符合条件的香港居民,均可成为一名陪审员,需要出庭的陪审员是随机抽取的。任何人士没有按照陪审员传票的规定出席法庭,即属违法。

陪审团的职责在于判断案情的事实以及将有关法律应用到这些事实上,从而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

陪审团存在的争议问题:

陪审团制度从建立之后,就开始饱受争议,因为陪审团制度的权力太大,直接影响了法官的判决。

1993年,英国全面改善了陪审团制度,陪审团不再负责民事案件,仅仅负责一部分罪行严重的刑事案件。经过这次改进以后,陪审团的权力已经大大降低。

1997年,香港回归祖国的怀抱。但香港各方面的制度仍是英式的,香港保留了陪审团制度。随着司法制度的逐步健全,陪审团制度仅仅起到辅助和制约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