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的审判实践中,对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的概念常常混淆,导致出现错误认知。
现根据全国人大、最高法院、保监会有关解读文件,对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有关概念予以厘清,供参考。
1,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额。通常指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的最高金额。
2,当事人约定保险金额的目的在于:一是公平地厘定保险费,以遵循合同法的对价平衡原则;二是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作为保险人赔付数额的最大值,从而将保险人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数额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因此,保险金额是保险合同的必备要素,具有评价保险合同内容是否完备以及能否成立的功能。
3,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价值,是指在保险合同中所确定的保险标的物的价值。
保险价值,当事人可以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也可以不用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明确约定的为定值保险,未明确约定的为不定值保险。
保险价值并非保险合同的必备要素,尽管双方当事人并未在保险合同中对保险价值作出约定,亦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成立。
4,《保险法》第 55条第3款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由保险人赔偿的最高限额。对于财产保险来说,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以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为限,而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最多不会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也即不会超过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如果合同中记载的保险金额超过了保险价值,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可以只按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损失支付保险赔偿金,支付的保险金额最多等于保险价值。
5,在定值保险中,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应按保险合同上载明的保险价值计算赔偿金额。如果保险价值赔偿金额明显高于实际损失的,以实际损失为限。
6,如果在保险合同中不记载当事人事先确定的保险标的价值,这种保险就是不定值保险。
不定值保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具体操作时,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市场价值确定,也可以通过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还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7,中国保监会关于解释保险价值和和重置价值问题的复函中指出: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
重置价值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以重新购置或重新建造保险标的所需支付的全部费用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据以确定保险金额。因此,保险价值和重置价值并非同一法律概念,重置价值仅仅是确定保险价值的一种形式。。
8,审判实践中,是否以重置价值作为保险价值需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没有约定的,保险价值应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实际价值应当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市场价值确定。
9,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被称为不足额保险。这种情况下采用比例赔偿的方式赔付保险金,即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